看病難和醫患關係緊張困擾各方 羊城晚報記者 王磊 攝
  深圳醫療條例
  作為全國首部醫療法規,該條例征求社會意見引廣泛關註,有人稱多點執業和醫責險難推行
  羊城晚報記者 王俊
  作為全國首部醫療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17日至23日征求社會意見,引起廣泛關註。昨日,深圳市衛計委法規處對該法規進行解讀。記者瞭解到,條例雖然亮點多多,但遭質疑的地方也不少。
  有業內人士指出,條例制定的許多初衷是好,但若沒有細則配套執行,恐怕操作性不強,難以推行。據悉,條例有望於下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簡化審批流程 資本合理流動
  取消衛生部門籌建批准事項
  條例(意見稿)將醫療機構的主體資格登記與經營資格許可分離,取消衛生行政部門關於醫療機構籌建批准(即設置審批)事項,並與深圳商事登記制度相銜接,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辦理主體資格登記,衛生行政部門僅負責審批醫療機構的經營資格(即執業登記),將主體資格、規劃、消防、環保等均屬於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明確劃分出去,從而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有利於責任的分清,同時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深圳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主體資格登記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醫療機構法律主體地位問題,有利於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醫療機構的股東或設置人除直接投資舉辦醫療機構外,還可以依法通過出資轉讓,進入或退出醫療服務市場,實現資本合理流動,理順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機制。
  中立性遭質疑 又不具強制力
  取消衛生部門行政調解職能
  據介紹,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條例規定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考慮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雙方均可反悔,無法做到案結事了,也不利於當事人雙方的權益保護,且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調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來存在質疑,條例(意見稿)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
  一問
  多點執業 困局如何突破? 有醫生已與醫院簽約“24小時待命”
  為解決醫師特別是優秀醫師不足的問題,挖掘現有醫療資源潛力,此次條例規定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醫療機構應當與醫師就工作時間、薪酬待遇、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承擔、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深圳市外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經備案後即可在深圳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記者瞭解到,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政策,醫生多點執業必須經過所屬單位(第一執業地點)的審批,而且還需要所屬單位和新增執業單位簽協議。深圳雖從2010年12月起就規定醫院不能拒絕自己管理的醫生多點執業,而且也不用與兩家單位簽協議,不過仍然需要原單位批准,實際上多點執業依舊難以推行。深圳市某三甲醫院一位不願具名的醫生表示,自己與醫院簽有協議,要求24小時待命,這樣一來根本無法在外執業。
  對此,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陸鈺萍表示,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條例給多點執業掃清法律障礙,取消了執業地點數量限制,醫生不再只能在某一醫療機構就業,而是在深圳轄區內就可以,但醫生能否實現多點執業,還要看醫生和醫院兩個民事主體之間協商約定的情況,“條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問題,接下來將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細化配套規定”。
  深圳市衛計委副主任許四虎坦言,這一政策國家已經推行多年,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困擾。現有的醫療人員是單位的,簽訂的是全額合同,在多點執業上對醫生的工作時間、薪酬及醫生和醫療機構的關係等問題,還需要雙方協商。
  二問
  限接診量 看病會否更難? 據稱要引導更多人去基層醫院
  條例(意見稿)規定應當建立分級診療體系,明確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的責任分工和醫療機構間的轉診標準和流程,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合理就診秩序,逐級提高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提高患者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社會醫療保險支付比例。此外,醫療機構應當依據門診醫師類別和專業特點安排每日接診患者的人數,保障每位患者的合理就診時間。門診醫師接診量的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若醫療機構超出規定接診量安排門診醫師接診,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上一次罰款金額兩倍的罰款。
  限制接診量,此舉本為緩解“看病難”,卻有不少市民吐槽會有反作用。市民周小姐表示:“如果限制每天接診患者的數量,以後掛號肯定更難,看專家、名醫的機會更少。”
  對此,許四虎表示,限號是為了保障良好的診療質量,“從醫生反映的情況來說,一個上午要看三四十個病人是比較普遍的情況。這會影響醫療質量,因此希望通過這個規定保障市民的看病質量,也希望通過這一手段,引導更多市民去基層醫院就診。”至於如何規定就診時間,許四虎表示,主管部門將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對不同的學科、不同的病人的糾正時間進行細化,而不是一刀切。
  至於分級診療,陸鈺萍說,“對於分級診療是否要強制執行,意見兩極分化較嚴重,權衡各方利弊後,條例使用了‘應當’的字眼。”
  三問
  推醫責險 都不熱情咋辦? “醫師個人購險是未來趨勢”
  要求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險,能有效轉移醫療風險,條例(意見稿)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並要求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減少醫患雙方的正面衝突。
  據瞭解,目前深圳已有數十家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自行協商購買了不同類型的商業保險,但還沒推廣到所有醫院。深圳某三甲醫院一位不願具名的醫務科負責人坦言,此前與保險公司核算過,按照每年營業收入,該院一年要交保費近500萬元,但該院每年用在醫療責任事故的理賠方面支出還不足100萬元;也有一些買了醫責險的醫院,出現醫療糾紛時,患者和家屬還是第一時間找醫院,沒人找保險公司的。
  至於保險公司這方,有保險業內人士表示,與交通責任險不同,醫療責任險的定性非常難,認定責任的成本也比較高;如果購買醫療責任險的醫療機構數量少,保險公司精算後可能賠錢,他們就不願意做,但要提高保費的話,醫療機構必然抵觸。
  對此,陸鈺萍表示,醫師個人購買醫師責任保險將是未來的趨勢,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還實現不了,“條例解決了法律障礙,規定醫療機構是購買主體,可以與醫師個人保費的比例進行約定。我們要推的是一個保本微利的責任險,並非商業險”。 編輯:周匯楠
   1
  深圳《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外國法人可以獨資辦醫,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平等對待
  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天軍報道:26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立法情況介紹會。該稿在社會辦醫、醫療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登記、醫師多點執業、醫療責任保險等方面,結合深圳實際作出了一些突破,如明確外國法人不僅可以合資辦醫,更可以獨資辦醫;醫師可以像香港一樣多家醫院執業。據羊城晚報記者瞭解,目前在深圳尚無外國法人獨資開辦的醫療機構,僅有兩家港人獨資醫療機構。
  衛生支出 占比提高
  深圳市衛計委副主任許四虎在會上介紹了有關情況:作為我國首部醫療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採取特區立法,有利於條例創新。關於資源配置,深圳的衛生支出占財政支出比例偏低,2012年國家層面是6.65%,深圳市則是6.6%。2011年副省級城市衛生支出的比例,寧波為5.1%.,濟南為7.1%,均高於深圳,意見稿由此規定:衛生支出占市區地方財政支出比例應當不低於8%。
  深圳的醫療資源嚴重不足,這個問題怎麼解決?意見稿明確提出了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在醫療服務準入、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等級評審、科研立項及專科評審等方面享受平等對待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不分“正規軍”或“民團”。再者,全面放開醫療市場,外國法人不僅可以舉辦合資、合作形式的醫療機構,還可以舉辦獨資醫療機構。第三,制定深圳醫療機構標準。
  醫患和解 法院確認
  醫師尤其是優秀醫師嚴重不足,怎麼辦?許四虎說,意見稿明確規定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在深圳註冊的醫師,可以在深圳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執業。這是借鑒西方及香港醫師執業管理經驗。
  至於解決醫患糾紛,意見稿規定: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一旦雙方和解,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確認,同時要求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對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進行限制。
  意見稿還明確了患者的權利義務,明確患者有查閱、複印病歷資料的權利,患者家屬有在法定時限內移送死者屍體的義務;對於患者死因有異議或死因不明的,明確了醫療機構和患者近親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編輯:周匯楠
  (原標題:深醫療:患者有權查閱複印病歷資料 亮點不少實操不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f12efltn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